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是不可以撤回的,只能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1、出处不同
撤销,指取消;从法律上取消。语出蔡*藩、许*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十回:“唐*仪南下组阁, 南京政府已承认撤销。”
撤回,指撤退回来;撤退回到。语出清 昭连 《啸亭杂录·缅甸归诚本末》:“镇府闻报,率兵二百名於四月辛酉出御,行抵姚-关,旋即撤回。”
2、含义不同
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撤回召回派出去的,如军队从特定位置或地区有秩序地撤退。收回发出去的,常指收回所说的话或对某人不信任的暗示。一个由自己撤其批评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