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县公共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方可进行转让。未完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前款条件的,可实施项目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办理登记后将转让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县公共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四、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初审文件,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决定: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书》;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