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机构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府二号楼1楼11-12号窗口
连南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①《清远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②◎住宅所在小区依法成立业委会的,提交住宅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所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交由管理(服务)该住宅的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所在小区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负责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提交由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登记的,除提交《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仍需签署《清远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书面承诺经营过程中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有违反,须30天内无条件迁出,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变更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姓名,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本申请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3、“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4、“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