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