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费待遇支付
(一)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第五章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二)办理条件:已纳入徐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1.急诊入院及门诊医疗费费用报销。门诊:①工伤认定书(原件)、②发票(原件)、③病历(原件、复印件)、④配药清单(原件)、⑤检查化验报告(复)。住院:①工伤认定书(原件)、②发票(原件)、③出院记录(原件)、④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2.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医疗费费用报销。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②门诊病历(原件)、③病情证明(原件)、④工伤保险结算汇总表、⑤工伤保险介绍信(原)、⑥发票(原件)、⑦出院记录(原件)、⑧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四)办事程序:1.受理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医疗费用,受理后由报送人填写《报送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2.初审环节:受理次日进行初审。由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初、复审两次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3.复核环节:医疗费用审核通过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对申请人的医疗待遇数额进行初、复核两次计算。将医疗费用、扣除明细录入计算机。4.审定环节:每月末将当月审核后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机统一核定,打印支付单(一式三份),将其中一份交于财务审计科。
(五)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六)责任单位:工伤生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