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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期间交售给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十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每辆可获得18000元的补贴。
1、达到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1、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2、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受理手续
3、前往车管所领取证明凭证
4、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阿克苏地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天山北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