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关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三代以内同辈血亲关系的子女
(一)收养人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转交经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国内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四套,并由收养登记机关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件。
(2)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a.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不.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当提交:a.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b.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监护人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死于医疗机构的,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经县以上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送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确定。);
(4)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5)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3.生父母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_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还须提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a.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b.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c.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5)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a.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或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b.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由送养人提供。
1.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应该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被收养人2寸彩色登记照片3张及相关照片。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