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项目报审申请函;
2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申请人身份证;
5营业执照;
6河道管理范围占用面积说明;
7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报告或建设方案;
8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9第三者的相关意见;
10项目有关批复文件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