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2楼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十条(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