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取费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0514-80681866;监督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