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经民政部门预审核名称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民办学校变更层次、形式和地址的,办学条件应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内容主要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后学校的基本情况等
成员签名
章程应该包括以下八点内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变更举办者须提供,内容应包括学校债权债务的解决办法
变更举办者须提供
变更举办者须提供,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珠海市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举办者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额变动的须提供
现审批机关非原审批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须提供
变更名称的须提供
变更办学层次、形式、地址的须提供
变更董(理)事会成员的须提供
变更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的提供,包括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变更办学地址的提供。办学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学校土地产权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校舍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期1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校舍房地产权证。如学校拟使用的办学场所为非办学用途的,须报主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2010年前竣工验收的校舍建筑,应提交房屋抗震设防裂度八度证明。
变更办学地址的须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设置食堂的需提供食药监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