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费标准2020江西
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二、江西抚恤金发放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其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按本《通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与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