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施行)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申请产地检疫。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2014年)
全部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森防检疫站,顺德区森防检疫站,省直属国有林场,?
各县(市、区)森防检疫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成效,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我省县级以上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业务。?
二、受委托森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林业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配备检疫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配置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和办证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规定收取检疫费。?
四、受委托的各级森检机构凭《申领植物检疫证书审批表》?和《植物检疫证书领取手册》直接到我办领取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2.2产地检疫调查2.2.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
2.2.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2.2.1.4标准地(或样方)设置
a.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b.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或1-2m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花卉、中药材、经济林木标准地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c.对抽取的样株进行逐株检查。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或病虫编号、被害株数和危害程度,计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数、虫口密度、有虫株率。
2.2.2种子园、母树林的检疫调查
2.2.2.1种子园、母树林以标准地调查为主。
2.2.2.2标准地应选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虫害危害高峰期或病害发生盛期、末期进行。同一类型的林分,面积在5hm2以上时应不少于4块标准地,面积在5hm2以下时,选设一块标准地。每块标准地林木株数应不少10-15株,按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采摘种子(果实)10-100个,逐个进行解剖检查。
2.2.2.3种子收获前期或收获后开展检疫调查的,从种子堆里取样检查,调查数量按调运检疫3.1.2.4条款进行。
2.2.2.4检查方法
a.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表面有无病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斑点、虫孔、虫粪等)。
b.对种子表面色泽异常的,剖开种粒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
2.2.3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
a.贮木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应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b.对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得少于5m3或3-6根(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c.检查上述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屑、虫粪、活虫、茧蛹、病害症状等,并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
2.2.4集贸市场的检疫调查
2.2.4.1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木、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调查,按应检物总量的0.5%-15%抽样检查。小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全部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