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网址:www.whcrj.gov.cn)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东新、汉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应当使用专用表格。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应当同时前往申请。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汉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其他市民应当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如系中共党员,须另提交所在党组织意见。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5、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邀请信原件(有明确的邀请定居的意思表示)及信封;
6、港澳关系人由内地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尚未领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7、提交与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类
即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还须提交:
(1)交验、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有婚姻史的,提供此前婚姻情况说明及证明;
(3)与港澳关系人生有子女的,交验其子女出生证明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与港澳关系人生有子女的,需提供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偕行子女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同子女投靠父母类。
子女照顾父母类
即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还须提交:
(1)交验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确无子女的公证材料(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或澳门律师楼证明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3)交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材料: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父母的婚姻情况及婚史。其父母有其他子女的,需提供其他子女户籍情况、定居国家或地区相关证明以及其放弃定居权利的公证书。
(5)申请人属于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类
即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还须提交:
(1)提交申请人在内地无子女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内地所生子女情况及子女定居说明的公证材料;
(3)交验定居在香港或澳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
(4)港澳关系人属于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类
即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还须提交:
(1)交验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3)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经市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取得抚养权的父亲(母亲)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书;
(4)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湖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5)申请人属于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永久居民所生子女类
即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须提交:
(1)交验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在内地父亲(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父亲(母亲)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5)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鉴定申请表(指定鉴定机构:广东省公安厅厅刑侦局刑事技术中心)。
8、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领取申请回执,交纳证件费。
申请人在领取申请回执时,应当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领取申请回执后,凭回执在开票处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交纳证件费(50元/本),返回开票处换取申请回执和缴费收据。
(四)领取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须共同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批准定居通知书,并凭该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香港定居的,必须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澳门定居的,必须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除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外,其他前往澳门定居的,如《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时已满16周岁的,应当办理刑事记录公证书,且公证书由签发日起6个月内澳门有关部门视为有效。
二、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交回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