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门诊大病起付标准每年600元。
(一)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二)参保大学生异地住院起付标准6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四)参保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每学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