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省厅制证中心统一制证。
3、制证完成后,窗口领取或快递到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要求(浙公通字[201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