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的用途是非常多的,其中一项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地方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所以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用于拆迁安置费的。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缴入县本级国库的土地出让金,应按有关规定计提各类基金(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为: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l5%计提。
3、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对于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20%的比例将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中央国库,不得在财政专户或地方国库滞留和占压。
4、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l0%教育资金。
5、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文件规定:从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中(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6、土地出让金业务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计提,主要用于土地业务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