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所需证件:
无
办理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按规定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
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六里山路46号104室
办理期限:60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咨询电话:80698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