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凡参加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 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巿(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一) 经复査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二) 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三)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各巿(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工作制度、业务流程等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