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1、不服从管理、教育的;
2、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不按规定时间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3、擅自离开居住地;
4、保外就医人员不配合治疗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1、不请假私自外出,经劝告无效的;
2、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三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人员有治疗能力,故意不治疗的;
6、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7、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