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号牌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号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号牌的证明原件;
4、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号牌;
5、属于遗失一部份的,还应提供剩余的全部部份机动车号牌;
6、属于车辆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