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审查配合。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关于对XXX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意见》。
5.监督检查配合。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惠来县海洋与渔业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
六、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专家评审认可;(4)军队、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