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五条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十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区生源应届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四)《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
(一)补贴对象为市区生源;
(二)补贴对象在毕业年度内在市区登记失业的;
(三)补贴对象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四)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毕业次年的6月底以前;
(五)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逾期申请的,补贴额度按12个月折算后,每逾期一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减1个月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