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跨统筹转入:辽宁省内转入到现参保所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分中心办理;
辽宁省外转入到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办理。
在职跨统筹转出:到原参保所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分中心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生活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地址: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甲1);
皇姑分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重工南街66号);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2楼);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银卡东路8号);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陶瓷工业科技园A区劳动综合大厦1楼);
苏家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42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西路1号);
张士分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县南一路47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康平镇迎宾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于洪分中心(于洪区黄海路39号);
市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