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型联营合同产生纠纷的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一,合同性质不同。联营合同是双务合同,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平行一致;借贷合同则是单务合同,出借人交付一定贷款后,即享有收回贷款和利息的权利,贷款人接受贷款后,即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
其二,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的投资方出资后,不仅参加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且要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借贷合同出借方将款贷出后,只负责到期收回本息,对借款人的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其三,合同期限长短不同。联营合同履行期限相对较长,借贷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短。共同经营与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是联营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联营合同与借贷合同的根本区别。其实借贷与联营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借贷要收取固定的利息回报,而不论经营者的盈亏;而联营则要承担经营成败的风险,没有盈利其投入的资金就没有回报。在外国有关合伙类型的规定远比中国广泛而灵活,如隐名合伙人等,有的只是出资而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对外也不承担债务,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此种灵活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社会的经济活动能力。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的联营的基本要件相应的更加严格。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保底条款的存在不能导致整个联营合同的无效,法律应从促进社会效益的角度从合同中排除同我国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