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佛冈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人民中心主楼412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2010年)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
(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9项第49项
关于印发的通知(2006年)
(国宗发﹝2006﹞52号)第7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7、建设资金证明。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