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22号中山航道局二楼行政服务窗口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网上预受理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受理机关自收到纸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正式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审查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听证等特殊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
4.决定。决定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发许可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审批流程完成后,出具《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或《航道行政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审查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
4.决定。决定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发许可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审批流程完成后,出具《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或《航道行政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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