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时,原告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开对方通话记录的,是属于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离婚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明。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夫妻关系,包括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非自愿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买办婚姻、包办婚姻以及结婚时自己意志的证明。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离婚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论是人证、书证、还是分居证明,只要能证明感情破裂都可以用作证据。
(四)近期谈判的离婚协议等。离婚时一般先采取协议离婚,所以很可能有最初达成离婚协议,而后对方反悔的情形。此种证物虽不能作为分隔财产的证明,但是能作为表达夫妻却有离婚意愿的证明。
(五)子女状况。包括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思表示。
(六)财产状况。这一项包含了存款、房产、车、股权、收藏品、金银首饰等,一般会以财产清单、存款证明、照片等作为证明。
(七)家庭共同对外债务。一般以欠条为证据。
(八)双方生活条件的证明。这关系到是否能得到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