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根据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需上报水利部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由水利部审批。(二)下列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2、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加固;3、列入省水利基建管理的供水工程项目(含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4、装机1000千瓦及(山区县500千瓦)及以上的机电排灌站工程;5规模2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三)除上述(一)、(二)规定以外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分级管理权限划分由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