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领取老人高龄津贴合法,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子女或指定人员代领,由代领人拍一张老人拿着当天报纸的照片,证明老人健在,即可领取。这样既能减少不必要的手续方便群众,又能有效避免老人已去世却还在领补贴的情况。如果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90周岁或年满100周岁之月起一年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上述规定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居(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中户籍或年龄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审核。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跨区(县)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10个工作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适当顺延审查时间],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区老龄办审批。
(4)区老龄办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老龄办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老龄办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对经批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张榜公布7日。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老龄办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老龄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6)符合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区老龄办核准的,自年满90周岁或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自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超过一年的,从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