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二.申请
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本人无配偶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的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军人身份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审批意见,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市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三.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声明书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其申明进行监誓并可单独询问当事人。
1.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表示自愿;
2.是否达到法定年龄;
3.是否有配偶;
4.是否有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是否有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6.有无越权管辖。
四.登记
经过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
五.进行颁证仪式,颁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