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三)历史建筑原值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二、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