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未备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及说明产品制作单位、规格材质、宣传方式等情况的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使用人民币图样与申请事项不一致或者未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规定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转让人民币图样使用许 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