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1楼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拟任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名称出具,包括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场所要求利用非国有资产,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租赁期不少于3年。(1)场所为举办者自有:提交房产证或产权登记信息凭证(2)场所为举办者租用: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并附产权证明
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满足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使用要求;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业务章)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以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名称出具
提交原件
章程双面打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合成材料运动场面层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运动场地面层使用合成材料的需提供,并符合《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SJG29-2016)
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