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6、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8、有公司住所。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6“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还需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