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领取《**集团登记证
(准予登记十日内)
办结时限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收费依据
价费字[1992]414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