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白底一寸彩色近照2张;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4、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书审核表;
5、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书;
6、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
7、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8、无传染疾病证明、健康证明;
9、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10、校车、驾驶员、学校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11、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