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a)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b)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4)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收费
20 (工作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2016年)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