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人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情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存在以下情况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1、当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逾期差距较大。
2、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
因此,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招标人要是认为差额太大的,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要求已弃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赔偿差额。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固定,第一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预交的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若招标人实际损失大于招标保证金的,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补足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未交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的,招标人可要求其赔偿全部的实际损失。所以招标人不再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