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办理地点
阳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5“联络员信息”、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并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附表4。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均应当填写附表3。“申请人声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按填表说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填表说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需居(村)委会出具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证明。
按格式填写
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格式填写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