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任职文件
4、公司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司章程
5、公司营业执照
6、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D12-D13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