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其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章程(协议、合同),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具体见表格的提交材料规范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