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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农林水务局
加盖公章,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标记清晰,材料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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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场地具体地点、用地性质。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内容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内容真实,与原件相符。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