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对赃物并不知情,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买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买赃物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买赃自用须“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收购赃物罪,至于偶买或少量买赃自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不能以收购赃物罪论处,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警告。
犯罪嫌疑人如果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官会酌情考量从轻、减轻量刑。不过,被害人还是可以提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的。如果销售赃物的与盗窃行为人不是同一人,但有串通的,视为共同犯罪,销赃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果购买赃物的人是明知赃物而购买的,同样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赃物须退回给原物主,财物已经损毁,或者无法找回的,犯罪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购赃物人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在合理公平中以合理的市场对价而购得该物品的,买得人应当把财物退回给原物主,但原物主要补偿给买受人。原物主的损失可以向犯罪人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