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62号):实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或丢失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全省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政办理中心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部《关于第二批取消内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5号)取消身份证业务异地办理材料中的“居民户口簿”。
(一)办证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办证申请;
(二)采集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缴纳工本费。按照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证件领取。公安机关完成制证并发放至各办证受理点。本省籍人员选择邮政快递送达的,证件直接寄至申请人要求送达的省内地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为每证40元。浙价费[2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