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新就业职工可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书面材料。
街道自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不齐的由街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将需进行资产审核家庭的相关信息报民政部门,将不需进行资产审核家庭的纸质材料及相关信息报区国土房屋分局。
(二)复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证明。国土房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区国土房屋分局对全部申请家庭进行住房比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资产情况对资产审核认定,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住房保障中心,不合格名单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原因。
(三)终审及公示
住房保障中心对国土房屋分局上报合格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住房保障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市住房保障中心接受实名举报,依举报线索协同联审单位核查被举报人相关情况。对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举报不实的申请家庭,予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