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汕头市南澳县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行政服务中心县农林局窗口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三)自有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上述条件的,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可确定为经营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范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地级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地级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予通过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四)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