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
2. 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 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4. 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黔西南州商务和粮食局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修正版)。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省、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上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上的燃气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 (2)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下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下的燃气企业,向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2、贵州省商务厅、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26号) 。各市(州)商务、住建、城管主管部门: 为加快清洁能源在我省的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资源,降低行政成本,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汽车加气站规划、审批、经营许可、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汽车加气站管理职责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1)各级商务、建设(城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通力配合,做好此次管理职责交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城管)部门不再负责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交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请各市(州)建设(城管)部门将汽车加气站已颁证情况及有关统计表、清单名录等有关资料移交当地市(州)商务部门,并协助商务部门摸清属地内在营、在建、已批未建汽车加气站情况,及所属县(区、市)汽车加气站实行特许经营的情况等。(3)各市(州)建设(城管)部门在移交工作后,要督促各燃气企业及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申办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注销已颁发的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4)各市(州)商务部门要及时受理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对原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于2013年5月30日前办结经营许可发证工作。(5)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未尽事宜,可及时向省商务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