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办理,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办结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