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①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权利接受学校及国家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国家应当提供适当的教育设施和合理的教育制度,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德、智、体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其他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有权接受相应的教育。
②接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我国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受教育权对于所有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不得对任何公民实行歧视,尤其是高等教育也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③无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公民在不同阶段有接受不同教育的权利: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公民可以有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成年人可以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